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评价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2月2日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评价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四川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等工作,根据《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川科资〔2025〕18号)、《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5〕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过程管理
第二条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开展过程管理。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科研任务进展,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项目推荐单位等对重大项目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轻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统筹开展中期评估,掌握项目实施进展,评估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或终止执行意见。中期评估结果作为分年度拨付资金项目继续实施和拨付剩余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中期评估范围。开展中期评估的重大项目包括:
(一)项目执行期3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需要开展中期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分年度拨付资金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中期评估方式。原则上项目执行时间过半后,在3个月内应组织完成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可采取会议评估、现场评估或以上两种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财政立项经费100—500(不含)万元的项目,一般采取会议评估方式。
(二)财政立项经费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采取现场评估方式,或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中期评估内容。中期评估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可结合实际,提出中期评估具体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落实与使用情况。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项目自筹经费等是否按任务计划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
(二)项目“里程碑”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包括样品、样机)、标准制定、论文专利、人才培养、获得奖励、产值销售等相关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项目牵头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等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情况。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中期评估专家组成。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会议评估一般不少于5人,现场评估一般不少于3人,且总人数为奇数。
第七条中期评估由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负责组织,向需开展中期评估的项目牵头单位发布评估通知,会同项目推荐单位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做好评估准备,告知中期评估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牵头单位收到中期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在科技创新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报《四川省科技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在线报送至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及财务附件。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2)有调整事项的需提交相关审批手续。(3)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佐证材料。如: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等。
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可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要求,无需提供(1)(2)(3)所列出的全部材料。
第九条材料审核。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通过信息系统收到项目牵头单位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审核(包括材料补充完善等)工作。
第十条组织评估。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完成材料审核后,应于1个月内组织专家开展中期评估,由专家组进行中期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及反馈。中期评估结果分为以下三个等级: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不含)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专家组意见和评估结果现场反馈项目牵头单位。
第十二条评估复核。项目牵头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申请整改(限1次),于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线提交整改报告,由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评估,并做出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结果运用。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根据中期评估专家意见和评估结果,集体决策并报科技厅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提出项目“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处理意见。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的,项目“继续执行”。分年度拨付资金的项目可按程序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终止执行”,由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按规定进行终止或撤销处置。分年度拨付资金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三)“赛马制”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理。
1.项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终止执行”,不再拨付剩余项目资金。由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按规定进行终止或撤销处置。
2.项目评估结果均为“优秀”的,项目可继续执行,按程序分别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3.项目评估结果分别为“优秀”、“合格”的,“优秀”的项目可继续执行,按程序拨付剩余项目资金。“合格”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项目资金,项目牵头单位可向项目管理处室申请项目终止,或按计划继续执行项目。
4.项目评估结果均为“合格”的,评估得分最高的项目可继续执行,按程序拨付剩余项目资金。其他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项目资金,项目牵头单位可向项目管理处室申请项目终止,或按计划继续执行项目。
第三章 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验收评价项目范围。支持方式为前补助的项目,均需进行验收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评价主要内容。验收评价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包括任务完成和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主要评价单位科研经费制度建设和制定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十六条时间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1年内完成验收评价工作。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项目牵头单位在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并提出验收评价申请。原则上执行期过半,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可申请项目验收评价。
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负责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开展验收评价工作,根据验收评价申请情况,做好工作安排,及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做好相关准备。对未按时提出申请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提醒。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原则上应在收到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七条指标体系。分类建立验收评价指标体系,并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
(一)科技厅基础处负责建立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指标体系,重点突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支撑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高质量论文、高水平科学家培养等。
(二)科技厅资源处牵头会同相关项目管理处室负责建立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验收评价指标体系,重点突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标志性产品研制、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或标准制定、项目前景、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
(三)科技厅成果处负责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指标体系,重点突出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或创新性、引领性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等。
(四)科技厅平台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指标体系,重点突出创新基地(平台)的基础条件、产业技术创新策源能力、创新服务能力和成效等。
(五)科技厅人才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建立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验收评价指标体系,重点突出科技人才的科技成果产出、个人能力提升、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情况等。
(六)科技厅科普处负责建立科学技术普及项目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评价方式。项目验收评价可采取审核验收评价、专家验收评价、自主验收评价方式。
(一)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
(二)立项经费2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组织实施,可采用会议评价、现场评价、通讯评价等方式进行,并出具专家意见。
(三)立项经费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在项目集中、管理规范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等试点推行自主验收评价。
第十九条审核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全程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无需向科技厅提交纸质材料。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1. 项目单位自评。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本单位确定的自评流程和要求开展自评,出具项目自评意见。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
2. 项目单位提交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完成自评后,督促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信息系统填报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需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验收评价材料:(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相关调整审批资料;(2)项目验收评价报告;(3)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佐证材料。如: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产品销售发票清单等。项目牵头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在线提交至项目推荐单位、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审核。
3.科技厅审核验收评价。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对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项目推荐单位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进行补充完善。材料审核完成后,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根据项目任务书主要考核指标和验收评价材料,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经处室集体审核研究,报科技厅分管负责人审定,出具验收评价结论。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直接采信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的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不再进行财务审核。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根据需要可聘请科技专家库专家辅助进行审核验收。
4.成果登记。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5.评价结论确认。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在线对验收评价结论进行确认,在信息系统中完成验收评价流程,在线生成项目验收评价证书。
第二十条专家验收评价。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1.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申请。项目执行期满,项目牵头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准备,由项目负责人在信息系统中具体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需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通过信息系统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项目牵头单位进行审核完善后报送纸质材料(一式2套)。主要包括: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审批资料。
(2)项目任务书。
(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专家验收评价)。
(4)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如: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产品销售发票清单等。
(5)财务附件。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需加盖财务专用章,专项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2.科技厅审核。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对收到的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项目推荐单位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3.组织专家评价。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评价,直接从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由项目管理处室负责遴选、财务专家由资源处统一遴选),专家组不少于5人且总人数为单数,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50%。专家组共同对技术和经费进行评价,根据项目任务书审核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佐证材料,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立项经费1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一次性据实核定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当场提出明确定量意见(认定支出和不认定支出),不再反复审核材料、不再单列打分评价或定性评价。立项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结论作为项目财务评价的直接依据。专家组只对审计报告中未认定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后续支出进行评价,不再对审计报告已认定的经费情况进行评价。专家组共同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专家验收评价),根据评分结果当场出具验收评价建议意见,并反馈项目牵头单位。
4.成果登记。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5.评价结论确认。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在信息系统中完成验收评价流程,在线生成项目验收评价证书。
第二十一条自主验收评价。科技厅按工作计划发布开展项目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各试点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本单位自主验收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报科技厅备案。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1.验收申请提交、材料审核、验收评价等程序按照试点单位制定备案的工作流程执行。
2.成果登记。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3.完成验收手续。试点单位在信息系统填报验收结论和上传验收评价材料。
4.档案管理。验收评价相关材料(包括验收评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纸质件装订成册,由试点单位统一存档保管。
5.提交工作报告。每年12月31日前,各试点单位向科技厅报送年度验收评价情况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验收评价工作组织情况、验收评价项目数量、资金总额、验收率、通过率、结余资金、退回资金、项目清单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验收评价结论。验收评价总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90(不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含)的为“不合格”。项目验收评价结论通过信息系统短信通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结果运用。
(一)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由牵头单位按规定将需退回的项目资金原渠道退回财政;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向项目推荐单位通报。
(三)验收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由牵头单位按规定将需退回的项目资金原渠道退回财政。
第二十四条验收评价整改。项目验收评价后,项目牵头单位可提出整改并申请进行二次验收(仅限1次)。项目牵头单位应于60日内(且该项目执行期满不超过1年)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由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验收,做出验收评价结论。
第二十五条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是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责任处室,应强化本处室项目验收评价工作质量。要严格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及时督促指导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完成验收评价,做好材料审核、专家选取、工作记录、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科技厅监督处负责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价、处置的监督工作,牵头调查处理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章 项目处置
第二十七条项目终止。
项目牵头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终止”),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含经费使用情况),出具论证意见。
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科技厅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在信息系统对终止项目进行处置,并上传专家意见和相关佐证材料;对需要退回资金的,会同项目推荐单位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金退回。
第二十八条项目撤销。
科技厅资源处牵头在项目逾期前3个月,通过信息系统发送短信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预警提醒,并通报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
项目逾期后,科技厅资源处将逾期项目清单从信息系统导出分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处置。
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审核并报科技厅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在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处置,并通过信息系统向项目负责人发送短信,告知项目被撤销以及相应的处理后果和申诉时限(30日内)。
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被撤销、申报资格被限制提出申诉的,由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研究形成处置意见,报科技厅分管负责人审定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情况通报。科技厅资源处每半年汇总终止、撤销项目情况,在厅党组会上进行报告,并向项目推荐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章 项目资金退回与科研诚信
第三十条 发送退款通知。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汇总退款项目清单,根据项目验收意见、项目终止等情况,按照统一的项目资金退款通知模板,编制项目资金退款通知,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应退款项目单位,并抄送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和推荐单位落实管理责任,督促所辖区域内应退款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退款工作。
第三十一条退款要求。应退款项目单位根据退款通知要求,将应退资金在规定时间(一般20日以内)内退回指定收款账号,并在信息系统中上传退款凭证,同时告知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和推荐单位,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在线审核退款相关凭证。
第三十二条退款情况统计。在规定退款时间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由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和推荐单位对未按规定退款的项目逐项说明原因,报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在收到各市(州)和推荐单位情况说明后5个工作日内,由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逐项形成清单记录退款工作情况,汇总报科技厅资源处。
第三十三条 未退款情况公告。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资金的项目,由科技厅资源处在科技厅官网进行公告,并再次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退回工作。
第三十四条联动各方分类推动应退回资金清退工作。落实工作责任,项目管理处室落实管理责任,推荐单位落实直接责任,项目牵头单位落实第一责任。对公告后仍未按规定退款的项目,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规定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由科技厅资源处汇总未退款相关情况和项目清单报科技厅监督处,由科技厅监督处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置,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按规定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如发生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二)进行分类处置。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是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项目管理处室会同推荐单位督促单位完成清退工作,可由科技厅联合审计部门、协调纪检监察部门支持,督促按规定清退资金。
——对于单位类型不是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通过申请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联合检查、核销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由科技厅资源处汇总已退款项目清单报财政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规程》(川科政〔2024〕3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川科政〔2024〕2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如与本规程不同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