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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社科联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2-06 10:13     (点击: )

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四川省社科联制定了《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社科联

                                                          202624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示范引导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导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突出四川特点、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主要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平台和团队建设,着力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巴蜀风格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和项目合作单位经费。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省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组织实施省社科规划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社科专家学者的作用,实行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负责我省社科规划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年度计划;

  ()引导组织社科专家学者围绕年度计划开展项目研究;

  ()受理省社科规划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

  ()监督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负责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境内高等院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本单位社科研究人员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提供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

  ()跟踪管理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省社科规划办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分学科设立社科专家库,通过我省科研单位和党政部门推荐、省社科规划办审核相结合的方式,遴选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在评审工作中,从专家库抽选一定数量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定期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调查,对制定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和省社科规划项目选题规划提出建议;

  ()评审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提出省社科规划项目立项资助建议;

  ()协助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对项目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

  ()推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评审专家组履行职责情况,对社科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组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项目与规划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设立决策咨询项目、社科研究平台

  专项项目、合作专项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社科普及项目、社科学术社团项目、市州发展项目等类型。

  各类型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重大项目主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相关问题研究,资助对四川改革发展稳定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培养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省社科规划项目类型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十条 决策咨询研究项目资助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围绕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开展的决策咨询类专题研究。

  第十一条 社科研究平台专项项目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水平研究团队等围绕平台建设开展的专项研究。

  第十二条 合作专项项目由省社科联与有关单位联合设立,由合作单位出资,资助推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学科发展的重要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 特别委托项目资助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提出的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 社科普及项目、社科学术社团项目和市州发展项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应当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项目选题规划主要以选题指南或申报通知的形式发布。

  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选题,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正式受聘于境内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

  ()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青年项目的申请人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各类型项目申请人具体要求参见当年申报通知。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应当根据选题指南

  或申报通知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选题指南或申报通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人同年度同批次只能申请一项省社科规划项目,在研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同类型项目,申报通知另有规定的按申报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申请截止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选题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已经受理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或组织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评审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应用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必须通过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提出拟立项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报省社科联党组审议。

  第二十四条 拟资助项目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二十五条 经省社科联党组同意的立项资助项目,应及时予以公布,并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明纪律,并采取保密措施,确保评审不受干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申请本批次项目的,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况的,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联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立项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自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省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资金实行包干制的,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责任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按要求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限内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省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第三十一条 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实行定期清理制,能够在清理期内完成的项目不再提交延期申请。个别研究难度大、在清理期内确实无法完成的项目,可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请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研究期限内研究团队或个人应向省社科联《社科成果专报》至少提供1篇高质量对策建议。项目成果提出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获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可申请免于鉴定。项目鉴定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责任单位、改变项目名称、项目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责任单位审核后,在项目期满之前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预期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思路或研究计划、变更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以及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由责任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调整各类项目的项目组成员,由责任单位按规定管理并审批,项目提交结项时须出具责任单位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省规划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省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省社科规划办应当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及时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三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对项目予以撤销,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项目予以撤销,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不按照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提交虚假材料的;

  ()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被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应视情节轻重按要求退回已拨经费或剩余经费。

  第四十一条 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省社科规划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人员记入黑名单, 依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十二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未按照要求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不配合省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定期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违反评审规定和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23531日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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